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乙○○
丙○○○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