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永威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永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永威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5日、5月、7月、3月、7月、4月、10月、4月、9月、7月、7月、4月後,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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