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勤榮
劉奇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劉勤榮劉奇宏、劉奇宏2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岳國威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續字第195號被告劉勤榮男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奇宏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勤榮與劉奇宏係父子,岳國威向劉勤榮承租坐落於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房屋。劉勤榮、劉奇宏2人於民國106年7月19日下午5時許,至上址欲與岳國威商討修改租賃契約事宜,雙方於屋外一言不合起而起爭執,岳國威表示今日天妻子過世,不想討論此事便進入屋內,詎劉勤榮、劉奇宏竟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未經岳國威之同意,擅自開門進入岳國威上址房屋內,經岳國威要求離去仍留滯其內,不肯離開,直至警方到場。
二、案經岳國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劉勤榮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劉勤榮固坦承於上揭│││中之供述。│時間進入上址岳國威承租││││之屋內,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犯行,辯稱:我││││要跟告訴人談地價稅稅金││││的問題,當初口頭有講好││││,稅金增加要告訴人負擔││││,我當天在門外,門是告││││訴人開的,我跟著告訴人││││進去要談這個事情,雙方││││起爭執,告訴人不要負擔││││,後來就說要報警處理,││││告訴人就說好膽不要走,││││我沒有聽到告訴人說請你││││們出去的話,因為我長時││││間在工廠,聽力不好,屋││││內聲音很雜云云。│├──┼───────────┼───────────┤│(二)│被告劉奇宏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劉奇宏固坦承於上揭│││中之供述。│時間進入上址岳國威承租││││之屋內,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犯行,辯稱:我││││下班回去看父親劉勤榮,││││我母親說劉勤榮去找告訴││││人,我就過去看一下,到││││的時候,就聽到爭執聲,││││門沒有關,我就進去了,││││我說有事好好講,進去沒││││多久,警察就來把我帶走││││,我也莫名其妙;我有聽││││到告訴人要報警,我想說││││請警員來處理,我們是在││││那裡等警察來,沒有多久││││警察就來了,警察問是誰││││報案的,他們說是他們報││││案的云云。│├──┼───────────┼───────────┤│(三)│證人即告訴人岳國威於警│證明告訴人未同意被告2│││詢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人進入其上址房屋內,且│││。│經告訴人一再要求離去,││││被告2人仍留滯不肯離開││││之事實。│├──┼───────────┼───────────┤│(四)│證人即告訴人之女 岳鈺禎 │證明被告2人未徵得同意│││於偵查中之證述。│即進入上址房屋內,且經││││告訴人要求離開仍留滯,││││不肯離去之事實。│├──┼───────────┼───────────┤│(五)│告訴人提出之隨身碟1個│證明告訴人未同意被告2│││。│人進入其住處之事實。│├──┼───────────┼───────────┤│(六)│本署勘驗報告1份。│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劉勤榮、劉奇宏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6日
檢察官郭來裕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