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春瑋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