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36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672號
原   告  謝佩璉
被   告  郭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2657號、107年度訴字第2979號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
10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使用帳號Cipher
Guo、NancyGuo)自民國104年初起,在「臉書」網站的
「媽媽寶寶大作戰」社團內,以團購集資的方式販售嬰幼兒
尿布及奶粉,經營方式是買家向其訂購尿布、奶粉等商品後
,再向其上游廠商訂購商品後出貨。然而,被告在104年6
、7月間遭上游廠商詐騙而倒帳,造成其財務狀況受到影響
,被告明知以自己的資金及經營規模,事實上已無法透過其
他管道取得大量且低價的奶粉、尿布等商品,但為維持其信
用狀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4年9月3日起,
或以公開透過網際網路張貼訊息向原告佯稱可以用低於市價
之價格出售奶粉、尿布等商品並可取得廠商贈品之方式,致
原告陷於錯誤,而向被告訂購商品並匯款18,480元,惟被告
尚有5,750元之貨款及價值4,945元之贈品,合計10,695元
(其中贈品4,945元部分,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本院另以
裁定駁回)未出貨。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6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97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4
月,並與其他犯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在案,爰依民法侵
權行為之法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0,695元(其中之5,750元,逾此金額之請求因起訴
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原告請求金額其中5,750元認諾。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於
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㈡本件原告之請求,為被告於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時認諾,
有被告簽名可據。自應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
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不另為准駁之諭
知,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就起訴被告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
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
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爰
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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