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福益 即順太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泰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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