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鈺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品三和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朱浩然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捌仟零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