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㈠竊盜、㈡竊盜、㈢竊盜、㈣施用第一級毒品、㈤竊盜、㈥施用第一級毒品、㈦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2月、9月、
4月、7月、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75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1月、1月、4月又15日、2月、3月又15日、2月,並就上開㈠至㈤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就上開㈥及㈦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5年12月3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48976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2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7年1月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041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