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現金新台幣玖拾玖萬叁仟叁佰伍拾肆元或等值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邀同訴外人 林碧水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均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其中第一筆按月付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三計算(後調為年息百分之八‧七八),本金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到期一次清償,第二筆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三六計算(後調為年息百分之八‧八四),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止,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分別自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二百九十八萬零六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存放款牌告利率表各一份、借據、放款貸放登錄單、轉帳收入傳票各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邀同訴外人林碧水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均為一百五十萬元,其中第一筆按月付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三計算(後調為年息百分之八‧七八),本金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到期一次清償,第二筆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三六計算(後調為年息百分之八‧八四),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止,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分別自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二百九十八萬零六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存放款牌告利率表各一份、借據、放款貸放登錄單、轉帳收入傳票各二份為證,經核相符,應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正前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二百九十八萬零六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文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
┌─────┬────────┬────┬───────────────┐│債權原本││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年息)││├─────┼────────┼────┼───────────────┤││自88年2月15日起│百分之八│自8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一百五十萬│至清償日止│‧七八│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元│││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百四十八│自88年1月14日起│百分之八│自88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萬零六十元│至清償日止│‧八四│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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