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躍翔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王躍翔已於民國104年11月2日死亡,此有王躍翔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王躍翔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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