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玉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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