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廖慶安 被告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2日送達於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