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峰鳴陳豐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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