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劉煒琦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被告 陳欣意 即台北市私立增蘭光復語文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係受被告僱用,於98年10月8日受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又原告每月薪資2萬3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283萬2,000元(23,6001210=2,83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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