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契約書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健 被告中華民國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契約書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