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皓聖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106號,偵查案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82、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如附表所示)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吸管柒支、電子磅秤貳台、夾鏈袋拾壹只,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106年5月3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被告王皓聖位於新竹縣○○鄉○○街○巷○號之住處內,查獲被告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82、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各為7.76公克、0.22公克)係違禁物;吸食器2組、吸管7支、電子磅秤2台及夾鏈袋11只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分別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聲請書漏載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王皓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106年10月5日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4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82、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
而被告於106年5月3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2包物品(含袋毛重分別為7.76公克、0.22公克)係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保管字號:106年度安保管字第4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24頁)一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22頁反面、111至112頁),且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編號1之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7.7230公克)檢驗,檢驗方法為擷取白色結晶
0.0032公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FullScanMode進行分析,檢驗結果為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檢體監管紀錄表、106年5月31日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25至127頁),復參以被告為警採尿送檢驗結果亦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22至123頁),堪認前揭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
另扣案之吸食器2組、吸管7支、電子磅秤2台(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1台)、夾鏈袋11只(保管字號:106年度保管字第97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32頁),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22頁反面、111至112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扣除鑑驗用罄部分),及聲請沒收該扣案之吸食器2組、吸管7支、電子磅秤2台、夾鏈袋11只,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7.76公克,含袋重││││7.7230公克(已經取樣0.0032公││││克鑑驗用罄)│├────┼────────┼──────────────┤│2│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2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