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49號聲請人 宋秀英 代理人 薛明雄 相對人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4年1月21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還款予勞方(即聲請人),金額為新臺幣188,631元,方式如下:第1期款新臺幣1萬元於民國104年2月12日下午17時前、第2期款94,316元整於民國104年3月12日下午17時前,剩餘款項於民國104年4月12日下午17時前全部給付,分別逕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薪資帳戶,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薪資及資遣費等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04年1月21日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開事證,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系爭款項而不履行其義務。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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