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號抗告人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義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候炳瑩 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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