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吳昭立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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