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4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68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當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併密碼、印章等物品交付他人使用,將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騙集團成員得多次詐使不特定之被騙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並提領,達到詐騙集團成員隱匿身分之效果而增加查緝困難。然竟基於幫助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未必故意,於如附表一「交付詐騙集團時間地點與接洽對象欄」所示時間、地點,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併密碼,交付與屬詐騙集團一份子,和詐騙集團成員間有詐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李副理」之成年男子(下逕稱「李副理」)。之後,該等詐騙集團成員旋共同基於前開詐欺犯意聯絡,推由不詳成年成員,利用乙○○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為附表二所示詐騙行為(被害人、被詐騙時間、施用之詐術、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二、案經甲○、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乙○○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當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客觀證據可佐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應予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所幫助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此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依檢察一體原則,自屬公訴範圍,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諭知被告俾其防禦,附此敘明。被告係幫助詐騙集團實行犯罪行為,該當幫助犯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交付之金融機構存摺等文件數量、被害人被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於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存摺、提款卡併密碼,已移轉所有權與詐騙集團,非屬被告所有,不符沒收要件,且幫助犯並無責任共同原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
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偉逸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附表一:
┌─┬───────┬──────┬────┬────────┬────────┐│編│申辦日期│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交付詐騙集團時間││號│││││地點與接洽對象│├─┼───────┼──────┼────┼────────┼────────┤││九十六年十一月│上海商業儲蓄│乙○○│00000000│⒈時間:九十七年│││十四日│銀行股份有限││二五三○一三(開│年九月四日下午││││公司西門分行││戶資料附於臺灣臺│三時。││││││北地方法院檢察署│⒉地點:國立臺灣││││││九十七年偵字第二│大學校本部門口││││││二六八九號卷第三│。││││││六至三七頁)。│⒊對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副理」之詐│││││││騙集團成年男成│││││││員。││││││││└─┴───────┴──────┴────┴────────┴────────┘附表二┌─┬────┬───────┬───────────┬───────┬──────┐│編│被害人│被詐騙時間│詐騙集團使用之詐術│匯款時間及受損│證據││號││││金額與匯入帳戶││├─┼────┼───────┼───────────┼───────┼──────┤│1│甲○│九十七年九月六│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⒈時間:九十七│⒈被害人指述││││日上午十一時三│於奇摩拍賣網站,使用m│年九月六日上│(臺灣臺北地││││十分│ai五一四二帳號登入,│午十一時三十│方法院檢察署│││││佯稱拍賣二手皮包,使被│分二十六秒。│九十七年度偵│││││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購買。│⒉受損金額:新│字第二二六八││││││臺幣一萬八千│九號卷第一八││││││元。│至一九頁)。││││││⒊匯入帳戶:附│⒉報案三聯單││││││表一所示帳戶│(上開偵卷第││││││。│二三頁)。│││││││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行交易名細表│││││││(上開偵卷第│││││││三九頁)。│├─┼────┼───────┼───────────┼───────┼──────┤│2│丙○○│九十七年九月八│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⒈時間:九十七│⒈被害人指述││││日上午八時許│於奇摩拍賣網站,使用q│年九月八日上│(上開偵卷第│││││oo0000000帳號│午十一時十七│二○至二二頁│││││登入,佯稱拍賣十四吋S│分十九秒。│)。│││││ONY、CR系列頂級機│⒉受損金額:新│⒉報案三聯單│││││型CR92S筆記型電腦│臺幣二萬零四│(上開偵卷第│││││,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百五十元。│二五頁)。│││││購買。│⒊匯入帳戶:附│⒊上海商業儲││││││表一所示帳戶│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行交易名細表│││││││(上開偵卷第│││││││四○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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