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15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系爭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登記第二類謄本、債權證明文件、不動產附表,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