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 劉榮祺 上列聲請人劉榮祺因與相對人 廖盈賢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榮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相對人廖盈賢之不動產係擔保 李坤政 或 李金龍 之債務。債務人尚積欠多少債務?
三、請提出相對人廖盈賢員 林市 ○○段○○○○○○○○○○○○○○號及458建號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