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期滿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5年5月17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3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16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前述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毒品送請鑑驗之結果,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3份、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23487號鑑定通知書各1件可佐;且該包裝袋因與其內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前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揆諸首揭說明,經核本件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編號│查扣物品種類│鑑定結果││├──┼───────────┼──────────────┤│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23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15公克、驗後淨重2.││││1包(編號156)│13公克││├──┼───────────┼──────────────┤│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17公克、驗後淨重1.││││1包(編號157)│15公克││├──┼───────────┼──────────────┤│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43公克、驗後淨重0.││││1包(編號158)│4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