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反訴原告 李秀卿
李奇樺
李姜春梅
李奇瑾
李奇璋
李奇靜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
簡陳由 律師邢玥律師以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李志強 間因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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