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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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唐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連續延滯四個月(含)以上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至清償日止,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