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 李貞 立即寶相模板工程行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曾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即臺中縣太平市○○街○○號送達不到之證明文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向該戶籍地送達文件之內容?且聲請人所提出信封影本模糊不清,無從辨別郵件退回之事由如何?均請予補正)。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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