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渲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即 劉育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聲請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上所示之地址,皆為臺南市○○路○段○○○巷○○弄○號,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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