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感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22號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
現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之感訓處分(感訓處分案號:本院94年度感裁字第38號)執行案件(執行案號:本院95年度感裁執字第14號)執行中,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
13日,以94年感裁字第38號裁處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後,並由本院95年度感裁執字第14號案件,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甲○○自95年7月13日起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以上,而受感訓處分人甲○○感訓累進處遇於96年10月份,已進入第一等,且於96年11月、12月、97年1月之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小計均在32.5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有本院94年度感裁字第38號裁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0950015547號95年7月13日移送函、法務部97年2月22日法矯字第0970005978號函、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97年2月份受感訓處分人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審查會會議紀錄節本、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受感訓處分人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上開聲請經核屬實,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治安法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