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77號聲請人正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正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世│97年2月29日│106,500元│NB0000000│││司甲○○│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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