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8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薛中興
法官陳文正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董美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8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薛中興
法官陳文正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董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