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26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相對人 梁方米
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98年度婚字第22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委任狀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