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麟鳳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
朱政勲 律師被告達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 原被告 陳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蔡惠琪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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