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文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文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文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4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