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李增俊
吳愛治 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股檢察事務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3,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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