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0七0、三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二萬元,分別由具保人甲○○、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