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五七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更正、補充:㈠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及詐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十月及九月確定,嗣經定其應執行刑為四年五月,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入監執行,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復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入監執行上開殘刑二年六月十一日,甫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執緝字第一三八八號、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三八六四號、八十七年度執更字第二四七六號、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一八五二號等執行卷查明屬實;㈡被告甲○○對於右揭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不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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