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九號
被告丙○○
乙○○具保人甲○○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就被告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就被告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就被告丙○○、乙○○各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而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等釋放。
二、茲因被告等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蔡美華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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