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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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733號聲請人 蘇煜斌
蘇怡文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蘇家緯 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煜斌、蘇怡文分別為被繼承人蘇家緯之兄長及妹妹,蘇家緯於民國99年9月15日死亡,為此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蘇家緯於99年9月15日死亡,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親 蘇定茂 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其繼承權未發生,並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本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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