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相對人 王榮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張家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魏幸雄,經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變更為張家祝,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爰准由張家祝承受本件程序。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