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債權人 李芝瑩 上列債權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 李火德祖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祭祀公業李火德祖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8日送達(經1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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