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簡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交簡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交簡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鳳美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所為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何鳳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原案號:103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由本院於民國10
3年4月17日裁定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嗣後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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