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 楊常榮 上列聲請人楊常榮因與相對人 黃益民 即 黃陳時 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常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