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91號108年度易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梓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梓駿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簡式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91、3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年4月28日(上訴人於109年3月19日收受判決,加計上訴期間20日及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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