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原告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饒鎮奇 (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致公司)前於民國97年3月
7日以「散熱風扇之絕緣基座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3706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100年4月25日(100)智專三(三)05018字第100203352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8月17日經訴字第1000610314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對系爭專利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力致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力致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何君豪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