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3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哲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撤緩偵字第20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周哲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施用毒品時間約為99年8月22日或23日,地點為新北市○○區○○路3段221號4樓住處。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