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於民國101年10月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5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6月、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322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再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案件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28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9月部分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6年5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月2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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