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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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9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藍秀燕 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