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容忍登記為所有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訴人 索志英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容忍登記為所有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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