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3年度易字第9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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