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黃冠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壹拾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